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程序公示表

事 项

国家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件

 1、使用保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申请人应有健全的保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经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实后,报自治区测绘局审批。

数量

 无限制




受理

 1、自治区测绘局国土测绘处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的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

 1、对已受理的申请,审批机关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的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听证

 无

变更与延续

 

特别规定(特定资格的考试、登记等)

 无

收费

 无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单位证明材料,领用控制点成果的,需提交合法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3、申请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目的、品种、形式、精度、比例尺和范围等材料一式两份。

 4、申请领用密级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应说明密级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存放的保密条件。

申请表示范文本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表》

 

地址:广西南宁市建政路5号  邮编:530023  Tel:0771-5606397  Email:webmaster@digitalgx.com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2005-2010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