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暂行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保密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领用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本规定所称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是指按国家统一标准获取的基础地理资料和信息,包括各种控制测量、基础航空摄影、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等以纸、光、磁等各种介质所承载的测绘数据、图件和相关资料。
二、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用户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单位或者用户应具备以下主体资格和保密条件:
1、主体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机构。
2、保密条件:
(1)明确领导和部门分管此项保密工作;
(2)指定专兼职保管人员;
(3)部门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保管人员经过测绘和保密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具备相关管理和保密知识;
(4)建立健全保管人员职责和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5)存放场所符合保密要求。
个人不得领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境外组织或者机构确需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必须经过中方有关组织或者机构领用,并要求领用方承担保密义务。
三、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申请
1、申请人填写《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人按规定准备有关材料(见附件2)。
3、申请人向核实部门上交《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四、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申请材料的核实
1、申请领用自治区测绘局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其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核实。
2、申请领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其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核实。
3、外资企业、与外国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的项目 确需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其申请材料应经当地设区的市或县国土资源局核实。
4、负责核实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材料的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核实内容包括:
(1)核实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核实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用途;
(3)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保密条件;
(4)填写核实后的意见表(见附件3)。
五、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批
1、领用自治区测绘局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转报(或由申请人直接报)自治区测绘局审批。其审批程序,按自治区测绘局制定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2、领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经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核实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转报(或由申请人直接报)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其审批程序,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3、领用县(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其审批程序,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4、外资企业、与外国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的项目需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经当地设区的市或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由设区的市或县国土资源局转报(或由申请人直接报)自治区测绘局审批。其审批程序,按自治区测绘局制定的《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5、自治区以外的单位需要领用我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或我区的单位需要领用外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管理
1、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或用户,应与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单位签订《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许可协议》,并严格按其条款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进行保管和使用。
2、提供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应在每季末将所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清单报批准部门并抄送核实部门备案。
3、领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或用户,必须按保密规定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进行严格管理。
4、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每季末将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单位的清单复印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并做好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5、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应经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审批部门的批准,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复制;确实需要转让和转借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经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后,可以定点设置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复制点。
7、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密级、编号、批准复印单位,使用单位按原密级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8、定点复制单位不得擅自保留或转让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复印件。
9、销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应送县级以上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审批部门统一销毁。负责销毁的部门应编制销毁清册,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单位、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名称、编号、数量、来源、测制单位和时间、销毁原因等;清册封面应有鉴定人、销毁人、监销人、批准人的签字。
10、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销毁清册应报资料领用审批部门备案。
11、因玩忽职守造成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丢失或泄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表
附件2: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应包括如下材料
附件3: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材料核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