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是指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和国家测绘局委托管理的国家级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申请使用自治区测绘局管理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急使用的审批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执行。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广西境内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的审批工作。

  自治区测绘局国土测绘处(以下简称国土处)负责承办自治区测绘局管理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土处承办人员收到经过当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核实表见附件八)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办法》(待国家测绘局颁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土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土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二)。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处负责人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建议,国土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由承办人员填写《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并告知理由,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承办人员对已受理的使用申请,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意见表》(见附件四),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报国土处负责人审核。

  国土处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和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并将审核意见和批复建议及时报送局领导。

  局领导在收到国土处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需要局务会研究的,11个工作日内研究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七条 国土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承办人员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通知书》(见附件五)或者《不予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通知书》(见附件六)

  第九条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承办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办理审查的,国土处负责人应指派相关人员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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